空置房六个月以上可以少缴纳物业费,有的甚至明确说可以不交物业费。

那么,真的是这样吗?这种说法有什么法律或者行政规定的支持呢?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物业公司对空置房收取物业费是有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既然不交不行,那总要打个折吧。毕竟相对于已入住的房屋,空置房大大减少了物业公司的工作量。

曾几何时,全国很多城市都是有规定,对于空置房,物业费是需要有一定减免的。

就比方说杭州,2003年版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就规定了: 业主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

山东、湖南两省对于空置住宅物管收费都有折扣

查询发现,《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在省级规定的指导下,山东多个地区都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如青岛的新规里指出,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东营市则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含电梯费)按照60%收取;对于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目前,除了山东省,南都记者还查询到湖南省对于空置住宅的物管收费也有减收政策。该省早在2010年实施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就已明确,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除了以上两省,目前记者还未查询到其他省市对空置房物业公用服务费有折扣的现象。